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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委立案與留置的區別 性質不同

紀委立案與留置的區別 性質不同

1、立案和留置是兩回事,就如同刑事立案並不一定要對嫌疑人刑事拘留逮捕一樣。

2、紀委無權留置,監察委才能留置,三個月,特殊情況六個月。監察法第四十三條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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