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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商業制度是怎樣的 唐朝政府對商業活動有哪些管理制度

唐朝商業制度是怎樣的 唐朝政府對商業活動有哪些管理制度

1、匠籍制:唐朝為民間私營手工業者建立有專門的戶籍,稱為“匠籍”,每三年編造一次,對各地手工業者建立起詳備的檔案資料。同時不準工商業者改行,子弟要世襲匠籍,實行嚴格的人身控制和管理。

2、團頭火長制:對民間手工業者又按地區劃分,實行準軍事編制和管理,凡工匠,以州縣為團,五人為火,五火置長一人,團設有團頭一人。政府徵發和役使手工業者,則直接下貼(通知)給團頭。團頭則要率領團內工匠準時服役,不得有誤。若有延誤,法律上有著明確的治罪條例。被徵發服役的手工業者,要服每年二十日(若屬閏月之年,則為二十二日)的正役和正役之外的其他加役。正役為無償勞動,加役給予一定報酬,但所得報酬太低,對民間工商業發展不利。

3、市籍制:對在各級市場內陳列店肆固定經營的工商業者,建立有專門的“市籍”。市籍詳細登入入籍工商業者的所有財產,作為徵收戶稅(一種資產稅)的依據。

4、供進簿制:將某些地方的部分絲織巧匠確定為專司織造、專司進貢的專門戶,並登入於供進簿,建立有專門戶籍,進行特別控制。

5、租庸調製:租庸調製是唐朝前期的農業稅收制度,與當時的土地制度——均田制配套實行。

6、地稅制和戶稅制:唐前期,與租庸調並行的還有兩種稅收:地稅和戶稅。除貧窮的下下戶外,工商業戶都要交納地稅。戶稅制工商業戶也以資產多寡被區分為上下九等,按等交稅。

7、兩稅制:對行商交納兩稅的特別規定,兩稅制下,工商業戶也有交納兩稅的義務。

8、商稅制:商稅主要包括商品交易稅和商品通過稅等。安史之亂前,商稅稅種很少,稅率很低,不是重要的國家稅收,民間工商業者負擔不重。安史之亂爆發後,王朝財政極為緊張,開始大規模徵收商稅,工商業者的負擔比以前有了大幅增加。

9、商品生產的官樣制:唐王朝規定,各類商品的生產和銷售要符合“官樣”,即官府制定的商品質量標準和規格標準。嚴禁不符合官樣標準的行濫、短狹商品入世交易。商品質量規格的官樣制,有其合理性,也有其限制性。

10、商品銷售的入市交易制:民間工商業生產的商品或者商人販運來的商品,必須在官市中進行交易才算合法,並要遵守若干市場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