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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銀行卡幾張可定罪 法律上有沒有解釋

買賣銀行卡幾張可定罪 法律上有沒有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複製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寫入磁條介質、晶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信用卡1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2、偽造空白信用卡10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3、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4、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的。

5、偽造的信用卡記憶體款餘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6、偽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

7、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8、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

9、偽造的信用卡記憶體款餘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10、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