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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客體的本質特徵是 智慧財產權的客體的特徵是什麼

智慧財產權客體的本質特徵是 智慧財產權的客體的特徵是什麼

1、智慧財產權客體的最本質特徵是無形性。智慧財產權的客體是不具有物質形態的智力成果和商業標記。這是智慧財產權區別於物權的原因所在。具體而言,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專利權的客體是發明創造,而商標權的客體則是商標。

2、專有性,又稱之為壟斷性,即同一智力成果或者商業標記上只能有一個智慧財產權。例如兩個以上的人作出同一種發明只能授予一個人以專利權;兩個人就同一類產品就相同或相類似的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商標局只能為其中一個人註冊而不能為兩個人均進行註冊。

3、地域性。地域性的含義有二:其一,智慧財產權只在產生的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地域範圍內有效,這種地域性隨著智慧財產權的國際保護而逐漸消失;其二是智慧財產權的授權和轉讓是與地域相聯絡的。即智慧財產權的授權和轉讓必須明確地域範圍,僅授權某些地域範圍內行使智慧財產權,那麼被授權人超出此地域範圍行使該項智慧財產權即為侵權行為。

4、時間性。所有的智慧財產權都有一定的時間限制,過了這一時間該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智力成果就進入公共領域由全人類共享,任何人都可以無償地加以使用。不過商標權的時間性純粹是基於管理上的需要而設,商標所有人可以不斷地續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