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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種信訪不受理 信訪不受理的六種情況

六種信訪不受理 信訪不受理的六種情況

1、對屬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以及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及其他行政機關不予受理。

2、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3、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來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或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4、來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複查)意見不服,未提出複查(複核)請求而到上級機關再次走訪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予受理。

5、來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複查)意見不服,但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未請求複查(複核)的,不再受理。

6、已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複查複核機構稽核認定辦結,或已經複核終結備案並錄入全國信訪資訊系統的信訪事項,來訪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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