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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與義務的區別 責任與義務的區別有哪些

責任與義務的區別 責任與義務的區別有哪些

1、內容不同

義務

義務人為滿足權利人的利益而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必要性,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

義務是情願、志願、應該。

責任

(1)一是指分內應該做好的事,如履行職責、盡到責任、完成任務等。

(2)二是指如果沒有做好自己工作,而應承擔的不利後果或強制性義務,如擔負責任、承擔後果等。

2、分類不同

義務

(1)又稱“社會責任”、“直接社會義務”。

社會普遍認為的為了滿足一定社會關係參加者享受直接社會權利,其他人應作出的一定作為或不作為,是客觀的社會規律、人們日常的生產活動和生活活動以及其他各種條件直接作用的結果,一般為習慣、道德等社會規範所確認。這種意義上的義務是法律義務的直接基礎和社會內容。

(2)“法律權利”的對稱。又稱“法律義務”。

法律規定權利主體應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一定行為的責任,是保證法律權利得以實現的條件,是國家對一定的直接社會責任的確認,有鮮明的階級性,體現著統治階級的意志,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根據憲法和各部門法以及其他標準,可以對法律義務作出不同種類的劃分。

責任

分為法律責任、道義責任、虛擬責任、家庭責任、理性責任、社會責任。

3、要求不同

公民的基本義務也稱憲法義務,是指由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遵守和應盡的法律責任。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有:

(1)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憲法第52條)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憲法第53條)

(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憲法第54條)

(4)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憲法第55條)

(5)依法納稅。(憲法第56條)

除上述的基本義務以外,我國憲法還規定了勞動的義務、受教育的義務、夫妻雙方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這些義務既具有社會倫理和道德的性質,同時也具有一定形式的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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